《貴州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的起草說明

為充分發揮創業擔保貸款對就業的推動作用,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支持重點群體就業創業,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貴州省分行共同研究起草了《貴州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14日,財政部出台了《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對創業擔保貸款政策進行了相應的調整,為落實財政部關於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新要求,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貴州省分行研究起草了我省《實施辦法》,為我省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貫徹落實提供具體指導。
二、《實施辦法》的框架、內容及相關依據
《實施辦法》共分為十個章節,即總則﹔貸款對象、條件和用途﹔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貸款申請﹔貸款擔保﹔貸款貼息及獎勵﹔貸款管理﹔部門職責﹔督促指導﹔附則。全文共三十六條,主要內容及相關依據如下:
(一)總則
本章共有五條,即第一條至第五條,介紹《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對創業擔保貸款、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經辦銀行等關鍵術語進行明確界定。
第一條介紹《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即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和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財金〔2023〕7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對創業擔保貸款進行明確界定,即創業擔保貸款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一是借款人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二是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三是由經辦銀行發放﹔四是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
第三條至第五條根據財金〔2023〕7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對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進行明確界定,並根據省財政廳的意見明確了經辦銀行的入圍方式。
(二)貸款對象、條件和用途
本章共有三條,即第六條至第八條,主要涉及創業擔保貸款的扶持對象、申請條件和貸款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根據財金〔2023〕75號文件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明確了創業擔保貸款的扶持對象為十類重點就業群體以及吸納十類重點就業群體達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業。
第七條根據財金〔2023〕75號文件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並結合創業擔保貸款的實施情況,明確了創業者個人和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應滿足的具體條件。
第八條根據財金〔2023〕7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明確了創業擔保貸款使用范圍。
(三)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
本章共有三條,即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本章根據財金〔2023〕75號文件第十一條規定,明確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400萬元﹔脫貧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一年期LPR+250BPs”,其他地區利率上限為“一年期LPR+150BPs”﹔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個人或小微企業累計支持次數不超過3次。
(四)貸款申請
本章共有三條,即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主要涉及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流程、辦理時限及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根據財金〔2023〕75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參考黔財金〔2024〕22號文件第一條第(五)項,並結合創業擔保貸款實施情況,明確了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流程和辦理時限。
第十三條結合創業擔保貸款實施情況,為避免同一個借款人同時申請多筆創業擔保貸款,規定借款人每次隻能向一家經辦銀行提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
第十四條根據財金〔2018〕22號文件第二條(四)項和財金〔2020〕21號文件第六條規定,指導各地、各部門簡化流程,拓寬申請渠道,提高效率和服務便利度。
(五)貸款擔保
本章共有五條,即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主要涉及擔保基金的管理和補充機制、風險分擔機制、擔保基金放大倍數與貸款還款率挂鉤機制,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參與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業務,對降低和免除反擔保提出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根據財金〔2018〕22號文件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結合創業擔保貸款實施情況,採納省財政廳的意見,明確了擔保基金擔保和代償創業擔保貸款的最高比例。
第十六條根據財金〔2018〕22號文件第四條第(八)項規定,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優化創業擔保貸款風險分擔機制,降低創業擔保貸款門檻。
第十七條根據財金〔2020〕21號文件第八條規定,明確應實行擔保基金放大倍數與貸款還款率挂鉤機制,即各擔保基金擔保創業擔保貸款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擔保基金存款余額的5倍,創業擔保貸款上年度到期還款率達到95%以上的,本年度可適當提高放大倍數至10倍。
第十八條根據財金〔2023〕75號文件第五條和財金〔2022〕6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鼓勵各地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積極參與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業務,並支持各地積極探索優化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合作模式。
第十九條根據財金〔2023〕75號文件第九條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並明確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應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六)貸款貼息及獎勵
本章共有兩條,即第二十條至二十一條,主要涉及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標准和激勵機制。
第二十條根據財金〔2023〕75號文件第八條規定,明確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標准為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不予貼息。
第二十一條根據財金〔2023〕75號文件第四條和十三條規定,明確了創業擔保貸款的激勵機制和獎補資金的使用范圍。
(七)貸款管理
本章共有三條,即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四條,主要涉及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規定,包括風險控制措施、貸后管理規定、逾期貸款催收規定、逾期貸款代償規定、呆賬核銷機制等。
第二十二條結合創業擔保貸款實施情況,規定創業擔保貸款管理措施和風險防控措施。同時,根據省財政廳的意見,為確保貼息資金確實發揮扶持創業帶動就業作用,結合實際情況,明確創業擔保貸款貸后管理要求,列舉停止貼息並追回貸款的各類情況。
第二十三條結合創業擔保貸款實施情況,明確創業擔保貸款回收流程,包括提前通知還款、逾期貸款追償和代位清償等環節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四條參考財金〔2018〕22號文件第四條第(八)項,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優化創業擔保貸款呆賬核銷機制,
(八)部門職責
本章共有六條,即第二十五至三十條。本章根據財金〔2020〕21號文件第十條和財金〔2018〕22號文件第五條第(十四)項規定,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各級人民銀行、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經辦銀行等部門在創業擔保貸款工作中應履行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
(九)督促指導
本章共有兩條,即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二條,主要涉及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督促指導機制和信息化管理機制。
第三十一條根據財金〔2018〕22號文件第四條第(十)項規定,明確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督促指導機制和績效評價要求。
第三十二條根據財金〔2020〕21號文件第六條和財金〔2022〕6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為創業擔保貸款的信息化管理指明方向。
(十)附則
本章共四條,即第三十三條至三十六條,明確關於本辦法實施的幾個重要事項: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此前發布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本辦法由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貴州省分行負責解釋﹔本辦法由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三、國家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了創業擔保貸款額度和利率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由20萬元提高至30萬,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由300萬元提高至400萬元﹔貸款利率上限仍舊為LPR+150BPs(脫貧地區利率上限為LPR+250BPs),但LPR由“低於一年期(含一年)參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超過一年期參照一年期或五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調整為“LPR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二)調整了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方式
由“貸款利率在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余部分財政給予貼息”調整為“財政按照貸款實際利率50%給予貼息”。
(三)適當放寬小微企業貸款申請條件
將小微企業新招用人數與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佔比,由15%調整為10%,超過100人的企業由8%調整為5%。
(四)增加了創業擔保貸款的擔保方式
創業擔保貸款除按原規定可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擔保增信外,還可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
(五)調整了獎補資金使用范圍
將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由原來的“按照貸款總額的1%的標准給予經辦機構用於其工作經費獎勵”調整為“獎補資金可統籌用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充、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提升個人或小微企業申領創業擔保貸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關工作”。
(六)調整了貼息資金的撥付方式
貼息資金由原來的由縣級財政部門審核並撥付貼息資金調整為由市級財政部門審核並撥付貼息資金至經辦銀行。
四、《實施辦法》需強調的重要內容及解讀
本辦法的制定遵循財政部關於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規定,主要對未明確事項或須由我省自行確定的事項進一步進行完善和細化。需強調的重要內容為:
(一)界定什麼是創業擔保貸款。即創業擔保貸款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一是借款人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二是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三是由經辦銀行發放﹔四是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
(二)明確創業擔保貸款用途范圍。規定創業擔保貸款隻能用於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投資,不得用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三)拓寬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渠道。為便於創業者個人和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積極拓展申請渠道,既可直接受理,也可經由申請人所在地街道(鄉鎮)政務服務機構、群團組織、經辦銀行、擔保機構等受理。
(四)明確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機制。為確保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安全運行,充分發揮其對創業擔保貸款的支撐作用,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應由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運營管理,專項用於創業擔保貸款的擔保及代償﹔各擔保基金應根據單位賬戶管理要求和實際業務需要,在確保資金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專戶存儲在一家或多家經辦銀行,實行封閉運行、單獨核算,獨立運作﹔各級財政應建立健全擔保基金的持續補充機制,發揮擔保基金支撐創業擔保貸款擴大規模的作用。對未存放擔保基金的金融機構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應由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的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
(五)鼓勵探索優化創業擔保貸款風險分擔機制。為拓寬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扶持面,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優化創業擔保貸款風險分擔機制,降低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門檻。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代償的分擔比例應在與銀行簽訂的協議中明確,一般不得高於80%。
(六)實行擔保基金放大倍數與貸款還款率挂鉤機制。為嚴格控制創業擔保貸款風險,確保擔保基金安全運行,各擔保基金擔保創業擔保貸款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擔保基金存款余額的5倍,創業擔保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5%以上的,本年可適當提高放大倍數至擔保基金存款余額的10倍。
(七)明確停止貼息並提前追回貸款的情形。為確保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用到實處,對借款人在貸款期內出現以下情況的,應限期停止貼息並追回貸款:1.借款人死亡、成為財政供養人員或因犯罪被判處刑罰﹔2.借款人經營項目停止經營或轉讓他人,或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因其他緣故長期未正常經營﹔3.借款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或拒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和貸后管理﹔4.借款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貴州省就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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