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出台地名管理辦法
近日,《貴州省地名管理辦法》頒布(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二十九條。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貴州省地名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明確,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標志設置、文化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辦法》所稱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街路巷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自然村(寨)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其他地理實體名稱。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指導、督促、監督地名管理工作,統籌解決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地名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名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電力、氣象、通信、新聞出版、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廣播電視、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名管理相關工作。
針對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辦法》指出,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以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著名自然地理實體或者涉及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兩個以上市州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由相關市州人民政府聯合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內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特區)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聯合提出申請,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區、特區)內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辦法》明確,行政區劃、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自然村(寨)的命名、更名,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針對街路巷的命名、更名,《辦法》明確,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市轄區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縣(市、特區)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辦法》強調,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意見后批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公路、鐵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運輸設施以及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的命名、更名,應當根據情況征求所在地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見,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跨行政區域的公路名稱,在命名、更名時應當保持一致。穿越建成區的國道、省道等公路,可以根據需要,將建成區內的部分作為街路巷管理,並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
《辦法》要求,地名命名、更名公告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發布,並在國家地名信息庫發布。少數民族語地名漢字譯名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少數民族語地名漢字譯寫規范。譯寫所用漢字,應當避免使用生僻、貶義和容易產生歧義的字詞,一名多寫、一字多音的地名應當確定統一的用字和讀音。需要新譯和調整譯名用字的少數民族語地名,參照本辦法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數據共建共享機制,實現地名數據及時交互,提升地名公共服務水平。鼓勵單位和個人應用標准地名信息,依法開發地名信息服務產品,推動地名信息社會應用。(貴州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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