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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辦法(試行)》草案解讀

2022年11月12日17:22 |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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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工作,近日,貴州省民政廳研究起草了《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辦法(試行)》(草案)(以下簡稱《核對辦法》)。現就《核對辦法》的出台背景、核對對象界定、一般不能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財產情形、家庭財產給予豁免情形、核對工作時限等方面進行草案解讀。

解讀一:貴州省出台《核對辦法》的背景?

為健全完善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結合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等精神,省民政廳會同相關部門在深入調研並廣泛征求各地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斟酌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核對辦法》。

解讀二:核對對象如何界定?

《核對辦法》明確:核對對象是指申請或者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及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具有法定贍(撫、扶)養義務關系的非共同生活人員。

解讀三:一般不能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財產情形有哪些?

在遵循《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相關規定基礎上,《核對辦法》對一般不能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財產情形作了新的明確規定,主要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或累計外出務工半年以上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有經營性、享受型、消費型車輛﹔有3年內購買價格超過6萬元的船舶、機械(工程機械、車床)、大中型農機具等”“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購置商品房、新建或擴建超過基本住房需求私房、豪華裝修住房的”以及“有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

解讀四:家庭財產給予豁免的情形有哪些?

《核對辦法》著眼於進一步提高核對工作的可操作性,在財產狀況豁免條款中,較《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新增加了4種情形。分別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基本住房超過保障需求但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死亡或主要勞動力已喪失勞動能力的”“房屋正常維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拆遷回建剛需住房、易地搬遷安置房”“家庭主要依靠小型個體經營收入維持生計,注冊資金在5萬元以下﹔家庭或家庭成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注冊登記的經營實體雖未注銷但長期未正常運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証被盜用或借用購買車輛、開辦企業、購買房屋等,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確認不屬於本人擁有,且涉事雙方進行公証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調查核實証明的”。

解讀五:核對工作的時限?

《核對辦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核對工作需於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信息以及授權資料的初審,15個工作日內作出財產狀況核對結果。情況復雜的,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貴州省民政廳)

(責編:顧蘭雲、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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