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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農業農村廳通報2022年度長江十年禁漁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14日09:38 |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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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為推動長江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維護長江禁捕秩序,貴州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扎實開展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執法行動,取得積極成效,共查處案件598件,移送公安機關81件,行政罰款47.78萬元。為進一步提升各地漁政執法水平,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作用,震懾非法捕撈行為,現從各地查處的案件中,選取8起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一、赤水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查處苟某某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進行非法捕撈案

2022年3月7日,苟某某在赤水河赤水市第一中學外河段使用彈弓射魚器進行捕魚被赤水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查獲,當場未發現漁獲物。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彈弓射魚器為禁用漁具,當即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22年3月22日,經赤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作出不起訴決定,由行政執法機關對涉案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苟某某處以沒收漁具並罰款10000元的處罰。

二、龍裡縣農業農村局查處龔某某銷售禁用漁具案

2022年6月15日,龍裡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到龍裡縣醒獅鎮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龔某某在龍裡縣醒獅鎮某百貨店內銷售禁用漁具(釣鉤數7個及以上真餌復鉤釣具62盤、手拋網2張、蝦籠16個)。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龔某某處以沒收禁用漁具並罰款300元的處罰。

三、湄潭縣農業農村局查處唐某某、王某某違反禁漁區、禁漁期規定使用禁用漁具垂釣案

2022年6月30日,唐某某、王某某到湄潭縣石蓮鎮黃蓮壩村新寨組烏江碼頭水域垂釣,被石蓮鎮派出所民警現場查獲,兩人所持魚竿使用的魚鉤系真餌復鉤(盤鉤、8鉤/盤),現場無漁獲物。經縣人民檢察院審查,作出情節輕微不起訴決定,由行政執法機關對涉案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湄潭縣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唐某某、王某某處以沒收漁具並罰款2000元的處罰。

四、岑鞏縣農業農村局查處侯某某、楊某涉嫌違反禁漁區的規定進行非法捕撈案

2022年7月7日,侯某某和楊某到岑鞏縣龍江河光倒刺鲃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總院村杉木灘斷壩處進行非法垂釣,龍田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當場查獲鱖魚8條,重量0.5公斤。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五條和《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對侯某某、楊某處以沒收釣魚竿、漁獲物並罰款1000元的處罰。

五、開陽縣農業農村局查處彭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22年8月20日,彭某在開陽縣龍水鄉和平村小河口河邊使用8根魚竿進行垂釣時,被開陽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經調查,彭某在開陽縣龍水鄉小河口進行一人多杆垂釣,釣獲物達223.1公斤,銷售釣獲物4條,銷售收入850元。經開陽縣價格中心認定,彭某所得釣獲物貨值1.1601萬元。執法機關依據《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已將該案件移交開陽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六、納雍縣農業農村局查處楊某某違規垂釣案

2022年8月31日,納雍縣樂治鎮派出所民警開展日常巡查時,發現楊某某在樂治鎮西界河碼頭使用多杆垂釣,隨即將當事人傳喚至樂治鎮派出所,現場查獲涉案漁具4根魚竿,其中1根魚竿使用爆炸鉤,魚鉤數量5個。執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納雍縣人民政府關於長江流域納雍縣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之規定,對楊某某處以沒收涉案漁具並罰款500元的處罰。

七、沿河縣農業農村局查處王某在禁漁期非法捕撈案

2022年9月7日,沿河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接群眾舉報稱有人在烏江沙坨電站庫區大壩上游約200米處使用“爆炸鉤”垂釣。沿河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調查,發現王某正在使用一支連接真餌復鉤(16個釣鉤)的釣竿垂釣,現場還查獲無鉤釣竿一支,盤鉤(8個釣鉤)4盤,誘餌若干。王某在長江流域禁漁期間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水產品,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已由沿河縣農業農村局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

八、普定縣農業農村局查處林某違規垂釣案

2022年9月13日,普定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開展水域巡查時,在普定縣穿洞街道九股龍洞大壩上游約200米處發現林某正在使用2根魚杆垂釣。執法機關依據《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其處以300元罰款的處罰。

下一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將繼續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厲打擊各類涉漁違法違規行為,持續加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

禁捕提示:長江流域天然水域禁止電、毒、炸及各類非法捕撈行為﹔禁止銷售電魚設備和禁用網具﹔禁止收購、銷售、加工野生魚。水生生物保護區禁止垂釣,其它天然水域從事休閑垂釣的,應遵守當地垂釣管理有關規定,垂釣漁獲物禁止交易,有交易行為的視為非法捕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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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5-8507931

附件:長江十年禁漁小知識

1.違反規定使用禁用漁具在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活動的,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違反規定銷售禁用漁具的,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規定進行一人多竿多鉤垂釣的,如何處罰?

《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違反本規定,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進行增殖放流、垂釣或者在禁漁期攜帶禁用漁具進入禁漁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4.違反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活動的,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禁漁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採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証﹔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貴州省農業農村廳)

(責編:李永馨、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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