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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等專項整治指導案例公布

2022年04月14日14:36 | 來源:貴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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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州省文化和旅游廳部署開展了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不合理低價游專項整治行動,並將此次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的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不合理低價游等匯總成指導案例並公布。

案例一:貴州某旅游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偽造國家機關証件案

貴陽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南明區大隊執法人員根據轉辦線索,通過遠程勘驗和實地檢查等方式,查明貴州某旅游服務有限公司涉嫌偽造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通過百度推廣平台發布旅游信息招徠游客,嚴重擾亂旅游市場秩序,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

貴陽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南明區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交至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進行刑事立案偵查。目前,涉嫌偽造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貴州某旅行社不合理低價游系列案

根據案件線索,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違規操作旅游業務的問題開展調查。查明該旅行社採取線上攬客、線下收客的方式,於2021年4月26日-4月30日組成16人小散拼團,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委派無証導游陳某誘騙游客,通過安排購物獲取不正當利益9133.5元。

對當事人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違法行為。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作出了給予該旅行社沒收違法所得9133.5元,吊銷《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証》,給予法定代表人於某某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旅游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程序將該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於某某、涉案旅游團隊具體操作人耿某列入我省旅游市場黑名單,在我省轄區內實施為期3年的懲戒。對當事人委派無証導游人員接待旅游者的違法行為。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了給予該旅行社罰款10萬元行政處罰。對陳某未取得導游証從事導游活動的違法行為,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了給予陳某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貴州某商務公司未經許可在線開展旅游業務案

根據相關線索,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貴州某商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網址進行遠程勘驗,查明網站頁面顯示“熱門旅游國內旅游、國外旅游、自助旅游、自駕旅游、游輪簽証、主題旅游等各種最新熱門旅游推薦、聯系電話”等信息,但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未標明《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信息,該公司於2019年11月以來,未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開展旅游相關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嫌未經許可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

貴陽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據《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作出了給予罰款1萬元,對其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導游証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案

根據線索,安順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執法人員通過核驗証件的方式在黃果樹旅游景區發現貴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導游証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和《導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和《導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安順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並給予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邵某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張某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未取得導游証提供導游服務的王某給予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某旅行社不合理低價游案

根據案件線索,遵義市桐梓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旅行社涉嫌開展不合理低價游業務進行調查。查明該旅行社於2021年3月19日-3月21日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游客到湖南湘西墨戎苗寨、賀龍故居、賀龍紀念館、茶峒旅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遵義市桐梓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依法責令該旅行社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940元,責令停業整頓7天,並給予罰款1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楊某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周清)

(責編:潘佳倩、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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