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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2021年十大商事典型案例》發布

2022年01月10日17:37 |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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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貴陽1月10 日電 1月10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貴州省2021年十大商事典型案例》。

據介紹,此批案例集中展示了2021年貴州省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助力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所取得的成效。案例涵蓋范圍較廣,具有一定代表性,對進一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維護金融秩序規范安全,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指導性作用。

以下為此次發布的十大商事典型案例:

案例一、貴州有色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州聖杰煤炭供銷有限公司等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票據追索權系票據持有人的法定權利,現行法律並未禁止放棄追索權。持票人與前手背書人通過另行達成協議的方式,書面承諾放棄追索權,后持票人又提起訴訟向前手背書人行使票據追索權的,與事先雙方已達成的約定不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不予支持。

案例二、修文縣龍場鎮中山居民委員會與王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典型意義:對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証據應首先審查其合法性,隻有來源清楚、形式合法的証據才能被採信作為認定事實的証據。案涉抵押房屋系全體村民集體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對該財產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應當經全體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故對於村民代表會是否取得村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對集體財產進行抵押,應進行嚴格審查。

案例三、華創証券有限責任公司與領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証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案

典型意義: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審判實踐中應注意區分基金產品責任和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如為基金產品責任,僅能以基金產品的資金承擔責任,不能以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來承擔債務。

案例四、熊某與李某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典型意義: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股權轉讓價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確定,最終交易價格取決於目標公司注冊資金、實際出資以及公司資產、負債、盈利能力、所在行業市場前景等因素,體現受讓方對目標公司投資前景、預估市場價格的判斷,從前手轉讓價格僅作為參考因素,不能決定股份轉讓價格。

案例五、億象金服科技(貴安新區)有限公司與大方縣凱悅汽車修理廠等追償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電商服務公司及關聯公司通過提供白條服務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授予信用額度用於消費支出,屬於從事金融機構的授信業務,擾亂正常金融秩序,潛藏金融風險,認定相關服務合同無效,引導金融活動穩健審慎規范運行。

案例六、貴州省威寧縣東方神谷有限責任公司與傅某某等合同糾紛案

典型意義:達成仲裁協議即產生排除法院管轄的法律后果,無需在仲裁協議中明示排除法院管轄的意思表示﹔仲裁協議的效力原則上僅及於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但對仲裁協議當事人的認定應進行實質性審查。

案例七、 成都杰騰貿易有限公司與銅仁市碧江城市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等票據糾紛案

典型意義:金融機構是進行票據貼現業務的主體,該業務為特許經營業務,未經許可,其他主體不能經營票據貼現業務。對沒有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情形下的票據買賣,應當認定為民間貼現行為。民間貼現行為違反國家關於金融業務特許經營的強制性規定,危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無效。

案例八、陳某某與貴州興鐵昌投資有限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典型意義: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認定,需結合當事人是否有出資設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東的出資義務,是否在對外具有公示性質的工商登記、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中被列為公司股東等因素綜合判定,而非以工商備案登記檔案材料中的簽名是否為其本人所簽來判定。

案例九、都勻開發區四通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與楊某某等追償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借名貸款情況下,根據當事人締約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相一致理論、委托代理制度,適度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確定追償權行使的對象為實際借款人,而非名義借款人。

案例十、興義市重科起重機經營部與黔西南泰龍(集團)焱鑫冶煉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取回權的標的物應是不屬於債務人所有的財產,或者債務人從來沒有對此財產取得過所有權的財產。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買受人已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應不予支持。(龍章榆、實習生文婷匯整理)

(責編:吳鋒、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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