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2020年06月17日15:31  來源:人民網-貴州頻道
 

人民網貴陽6月17日電(龍章榆)6月17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集中發布貴州省2019-2020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貴州全省各級法院共受理涉生態環境資源刑事、民事和行政(行政賠償)案件13247件,審結11410件。此次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經過案例征集、推薦、嚴格評選等環節,確保其廣泛性、全面性和權威性。

據介紹,此次選取的十個典型案例具有鮮明特點和典型意義,部分案件在貴州乃至全國具有首創性。典型案件中,有的突出生態環境預防、恢復與治理,有的反應貴州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懲治力度逐漸加大,有的展現公益訴訟案件類型的多樣化發展,有的強調環境保護綜合治理、司法與行政聯動保護的良好格局。

比如:開陽縣貴冠山泉水廠訴開陽縣榮旺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權責任糾紛案。在沒有直接証據証明被告排污進入原告水源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運用証據規則,通過嚴格分析論証,認定被告排污和原告損害之間存在關聯,構成侵權,並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人民法院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多角度、全方位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在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檢察院訴喻敬勇等人盜竊、污染環境、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被告人為順利實施盜竊,放任污染環境行為的發生,人民法院以盜竊罪、污染環境罪對被告人數罪並罰,並判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被告及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凸顯對環境法益的保護。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與遵義茅台機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人民法院確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生態景觀視覺影響損害價值,拓展了現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類型,體現了追求和捍衛生態環境視覺美感的價值取向。

典型案件的集中發布,對進一步統一貴州環境資源案件裁判標准,加強環境法治宣傳教育,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將起到較好的示范指導作用。

附:貴州省2019—2020年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開陽縣貴冠山泉水廠訴開陽縣榮旺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水污染侵權責任糾紛案

原告貴冠山泉水廠在龍水鄉花山村龍洞溝泉點取地下水生產桶裝水,取水點海拔較低。被告榮旺公司系養殖企業,生產經營場所位於原告取水點山體的另一面,距離原告取水點直線距離約1.5公裡,海拔較高。2018年9月,原告發現取水點水質變差,附近村民也發現飲用水受到疑似糞便污染,遂向當地政府反映。經調查發現,榮旺公司將糞污水通過暗埋管道直排於玉米地中的滲坑。環保部門對原告取水水源進行了監測,其中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均嚴重超標。原告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沒有直接証據証明被告排放的糞污進入了原告取水水源,但原告取水點海拔位置低於被告偷排糞污位置,符合水往低處流的自然規律。原告水源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嚴重超標,符合受到動物糞便污染的特征。原告及村民發現水源受到污染發生在被告偷排糞污之后。因此,根據民事訴訟証明的高度蓋然性規則,結合環境案件中舉証責任分配,認定被告偷排糞污與原告取水點受到污染高度關聯,被告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遂酌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量榮旺公司向溶洞偷排糞污並污染居民飲用水源,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事實,改判榮旺公司賠償貴冠山泉水廠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二審法院在依法改判的同時,向當地環境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利用滲坑偷排養殖糞污,在沒有直接証據証明糞污進入原告水源點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充分考慮貴州開陽縣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地下水系豐富等地理特征,將污染物排入溶洞極有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污染,運用民事訴訟証明高度蓋然性的規則,經過嚴格分析論証,從而認定被告排污和原告損害之間存在關聯性。在判決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時,就被告的違法行為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多角度、全方位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二、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檢察院訴喻敬勇等人盜竊、污染環境、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喻敬勇、王明、饒秀澤伙同李啟平(未滿十六周歲)在貴州省大方縣、清鎮市等地盜竊電纜線、變壓器銅塊低價出售給貴陽市白雲區李順蘭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得款后四人均分。經鑒定,盜竊的物品價值人民幣253168元。四人在清鎮市鴻運鐵合金廠三分廠盜竊時,為進入變壓器內盜竊銅板,喻敬勇將變壓器下部油閥打開,任由變壓器油流出。經雨水沖刷,含有危險化學品苯乙烯及鄰二甲苯的危險廢物變壓器油沿排水溝流入鄰近的紅楓湖內,導致紅楓湖水源准保護區35萬平方米水域被污染。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對被污染水域進行處置,共計花費人民幣476643元。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喻敬勇、王明、饒秀澤在實施盜竊犯罪過程中向外環境排放危險廢物,致使公共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在構成盜竊罪的同時也構成污染環境罪,應數罪並罰。判決被告人喻敬勇、王明、饒秀澤分別犯盜竊罪、污染環境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至六年,並處罰金。對被告人李順蘭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進行處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喻敬勇、王明、饒秀澤、李啟平、李堂忠共同賠償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人民幣476643元。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近年來,環境污染的形勢依然嚴峻,對環境污染犯罪應當加大懲治力度。本案中,被告人王明、饒秀澤並未直接實施排放危險廢物的行為,但為了順利實施盜竊,放任污染環境行為的發生,人民法院認定二人構成污染環境罪,正是體現了對環境污染犯罪從嚴把握的司法理念。本案三被告人在實施盜竊犯罪過程中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數罪並罰更加凸顯對環境法益的保護。同時,本案中,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李啟平及其監護人也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踐行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對類似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的啟發。

三、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訴鐘信招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8年5月,被告人鐘信招在貴陽市花溪區溪北社區竹林村租用場地用於挖掘機發動機的維修與清洗。在未經過任何處理的情況下,將維修、清洗發動機產生的油水混合物通過排水口直接排放至外環境。經鑒定,外排的油水混合物含有礦物油,屬於危險廢物。經勘查,案發區域地處岩溶喀斯特地貌地區,污染物下滲,導致地下水受到污染。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鐘信招委托第三方對被污染場地進行無害化處理,消除對環境的影響。經監測,被污染場地土壤中石油烴含量已達標。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對修復行為予以認可,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已和解。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鐘信招任意排放屬於危險廢物的生產廢水,且排放區域地處岩溶喀斯特地貌區,造成污染物下滲,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鐘信招認罪認罰,修復被污染的環境,可以從輕處罰。以污染環境罪判處鐘信招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典型意義: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刑事訴訟法已經正式確立這一重要制度,在環境資源犯罪領域應當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在環境資源犯罪案件中,對於“認罰”的把握,應當將犯罪分子是否主動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作為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被告人供認自己的罪行,案發后積極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已作和解處理,人民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從寬處理。本案的審理對在環境資源犯罪案件中如何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一定的意義。

四、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與遵義茅台機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

遵義茅台機場未經批准擴建航站樓11920m2,違法佔用林地,破壞植被,導致相應的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等綠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受損。航站樓違法增高對景觀視覺造成一定影響。客容量與飛機起落架次大量增加,由此增加的噪聲對周邊環境造成危害。2019年11月,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對前述生態環境損害進行分析評估,並出具了《評估報告》,雙方據此於2020年3月27日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共同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協議明確由遵義茅台機場承擔生態環境損害價值69.66萬元、生態景觀視覺影響損害價值1111.67萬元,共計1181.33萬元,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實施基本恢復和補償性恢復工程,採取替代性方式修復環境,恢復植被面積為16.35公頃。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本案磋商協議等信息在人民法院公告網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官網公告30日,期間未收到書面異議。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應予以確認其合法有效,遂裁定: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與遵義茅台機場於2020年3月27日達成的《貴州省遵義茅台機場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批准擴建航站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

典型意義:本案的損害涵蓋了綠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受損、景觀視覺影響和噪聲污染三類,特別是對生態景觀視覺影響損害價值的估算,拓展了現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損害賠償類型,在常規保護綠地生態系統對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等主要服務功能的同時,更加凸顯了追求和捍衛生態環境視覺美感的價值取向。本案選擇鄰近區域恢復植被的替代性修復方式,既能夠在一個相對系統區域內恢復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功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大面積的有形綠植填補缺損的生態環境視覺美感,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降噪減音,在修正和維持生態環境承載限度的同時,也支持了經濟綠色化發展,體現了生態優先,修復優先,綠色發展的生態環境保護原則。

五、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檢察院訴遵義市播州區立農泰豐化肥廠、劉金洲、覃泰德、陳洪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遵義市播州區立農泰豐化肥廠硫酸生產線試生產期間,將1500余噸煉酸廢渣露天堆放,渣場淋溶水無序橫流,通過圍牆下方底角直徑約20cm的孔洞排入外環境,自然溢流、滲漏到廠區外耕地,再經過荒草掩蔽的涵洞口排入川黔鐵路排洪溝,流入螞蟻河。經監測,外排廢水鋅含量超標221.5倍、錳含量超標13.3倍、銅含量超標3262倍。案發后,該廠封閉圍牆排孔,進行防水、防揚塵、防滲漏處理,對污水回收利用,對被污染區域的土壤進行酸鹼中和、新土覆蓋處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再次監測,各項指標已低於環境容忍值。

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立農泰豐化肥廠試生產期間,違反環境保護制度,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重金屬嚴重超標的工業廢水,嚴重污染環境,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鑒於被告單位在案發后停止了污染環境行為,採取了修復措施,被污染的土壤得到有效治理,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立農泰豐化肥廠罰金三十萬元,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劉金洲、覃泰德、陳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被告單位在遵義市電視台向遵義市公眾公開賠禮道歉。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中,生產企業在試生產期間違規堆放廢渣、非法排放工業廢水,在防治污染方面不符合“三同時”制度,相關責任人員也沒有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最終污染了環境。人民法院准確認定本案系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罰。本案的審理,對於加大對環境資源單位犯罪的打擊力度有一定的意義。同時,在本案中,司法機關積極引導犯罪分子及時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彰顯了生態恢復性司法理念。

六、被告人龍懷富等四人污染環境案

貴州騰杰發展有限公司主要生產碳酸鋇,副產品為硫磺和石灰。2017年10月21日,該公司煙氣脫硫處的循環池發生池滿外溢事故。公司環保負責人龍懷富安排污水處理站員工毛智豪、趙元坤、趙園竹在污水處理站池滿時偷偷將污水抽出,用一根白色塑料管通過廠區邊溝直接排放到廠區外面。污水通過邊溝裡的消洞下滲到下游的河道和水源露點,造成農田、河道及水井遭受污染。經檢測,外排廢水及受污染地下水中均檢測出重金屬鉛、汞、鎘、銻、硒、砷、鋇、鉻、鐵、銅等

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龍懷富在生產過程中不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明知生產廢水不能外排,多次指使、安排毛智豪、趙元坤、趙園竹等人私設暗管和通過落水洞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非法排放的水污染物中重金屬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或者十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龍懷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對毛智豪、趙元坤、趙園竹宣告緩刑並處罰金。禁止被告人龍懷富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化工、環保職業,期限三年﹔禁止被告人毛智豪、趙元坤、趙園竹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化工、環保職業。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告人本身從事環保職業,其明知生產廢水不能外排仍私設暗管排放含有重金屬的污水,嚴重污染環境,違反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刑事禁止令制度,不僅對被告人毛智豪等人在宣告緩刑的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化工、環保職業,而且禁止被告人龍懷富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化工、環保職業。通過從業禁止,防止被告人再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體現環境保護“預防為主”的原則。

七、貴州省施秉縣人民檢察院訴沈厚啟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被告人沈厚啟系貴州省施秉縣牛大場鎮石橋村村民。2019 年10月至11月,沈厚啟在未辦理狩獵証的情況下,使用捕獸夾、鋼絲捕獵套等工具在石橋村田地、山林裡獵捕野生動物,捕獲野生麻羊、野生岩雞、野生猴子各一隻。野生麻羊被沈厚啟宰殺食用,野生岩雞已死亡,野生猴子已移交野生動物救護中心。經鑒定,野生猴子為哺乳綱靈長目猴科獼猴屬的短尾猴,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野生麻羊為哺乳綱偶蹄目麝科麝屬的林麝,系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野生岩雞為鳥綱雞形目雉科長尾雉屬的白頸長尾雉,系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人民幣一萬元。

貴州省施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沈厚啟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沈厚啟的犯罪行為使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遭到破壞,附帶民事公益起訴人要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請求成立。沈厚啟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沈厚啟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五千元﹔由沈厚啟賠償國家自然資源損失四萬元,並在縣級媒體公開道歉。

典型意義:貴州省地處亞熱帶,氣候溫暖濕潤,山川河流眾多,生態環境良好,為野生動物的棲息繁衍提供了有利條件,野生動物資源十分豐富。但由於山多地少,一大部分人口居住在山區。部分居民“靠山吃山”的觀念根深蒂固,尋覓野味的現象屢見不鮮,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提出了很大挑戰。本案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案發時尚未意識到自己獵殺、食用的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本案的審理對山區居民起到了警醒作用,要堅決摒棄“靠山吃山”的觀念,要與野生動物和諧共生。同時,人民法院積極支持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彰顯了野生動物資源的價值和損害擔責的司法理念。

八、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訴蘭忠前、黔南大德通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福泉市鑫隆化工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公司環境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鑫隆化工公司將10.3噸濃度為98%的濃硫酸交由無運輸硫酸資質的蘭忠前運輸。蘭忠前駕駛登記在大德通物流公司名下(實際車主蘭忠前)的重型罐式運輸車(以下簡稱涉案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側翻,導致硫酸泄漏,造成耕地、林地及人飲工程設施受到污染。蘭忠前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經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對污染事件損害鑒定評估、貴州千景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就土地復墾進行評估,環境污染損失總計130.539萬元。大德通物流公司為涉案車輛在人保平塘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和貨物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蘭忠前因本案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判處刑罰並執行完畢。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車輛已經在人保平塘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人保平塘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對於超過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蘭忠前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由其承擔80%的賠償責任﹔鑫隆化工公司明知蘭忠前無運輸硫酸資質將危險品交由個人運輸,存在監管過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環境污染損失130.539萬元由人保平塘公司承擔117.759萬元、蘭忠前承擔10.224萬元、鑫隆化工公司承擔2.556萬元。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硫酸污染事故並導致環境污染,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后不影響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同時,本案涉案車輛已經投保,保險公司承擔了大部分賠償責任。在現代社會中,生態環境一旦受到損害,往往要花費巨額費用來治理。社會個體的負擔能力有限,保險作為分散風險的杠杆,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起到“穩定器”的作用。本案通過保險公司合理承擔賠償責任,使得環境損害得到及時和足額的賠償,有利於生態環境修復,以保障環境公共利益。本案的審理,有利於引導環境高風險企業積極運用保險制度規避生產經營風險。

九、貴州省石阡縣人民檢察院訴石阡縣水務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公益訴訟案

2015年以來,石阡明美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在沉澱池塌陷、滲漏和外部堡坎垮塌的情況下開採加工重晶石,致使大量泥漿水通過地下溶洞暗流和順山體地表下泄排入礦區下游月亮岩河道,致使泥沙沉積於月亮岩河床和水電站庫區,不僅造成電站蓄水功能嚴重缺失,發電功能癱瘓,而且損害了下游河道原貌,給下游村鎮人畜飲水造成影響。經勘查測量,月亮岩水電站庫區尚存沉澱淤泥達87924.1立方米。石阡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要求石阡縣水務局依法履職督促石阡明美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糾正違法行為。

貴州省德江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石阡縣水務局作為石阡縣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其雖三次責令石阡明美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但都成效不佳。在公益訴訟起訴人發出檢察建議后,仍未主動、積極履行行政職責,造成責任者至今未履行清淤、修復或者承擔維修費用等義務。據此,判決確認石阡縣水務局對石阡明美公司洗礦泥漿泄漏、外溢造成河道淤積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石阡縣水務局對石阡明美公司洗礦泥漿泄漏、外溢造成河道淤積的恢復治理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典型意義:本案系對非法排放泥漿行為監管不力導致河道環境破壞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本案中,石阡明美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本應在其沉澱池出現塌陷、滲漏和外部堡坎出現垮塌外溢的情況下,先行進行維護和維修,而不是放任繼續生產,讓大量含有硫酸鋇的泥漿水向外環境排放,最終導致月亮岩水域遭受污染。石阡縣水務局作為河道主管部門,應當堅持源頭預防的原則,在發現企業環保設施不達標或者有污染行為時,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的發生和擴大。本判決認定行政機關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全面履職起到了積極的警示作用。

十、被告人黃兆盤等八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

2019年3月,被告人黃兆盤(浙江省平陽縣人)電話聯系被告人干瑪七林(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裡拉市人)向其購買熊掌和熊膽並支付了5萬元定金。干瑪七林隨后聯系被告人迪干、尼瑪(胖嘎)等人,迪干、尼瑪(胖嘎)又聯系被告人功處此成、龍吹批、單單、尼瑪(白鬆)等人收購熊掌和熊膽。2019年3月24日,干瑪七林從雲南省香格裡拉市運輸熊掌、熊膽等物品到雲南省曲靖市與黃兆盤完成交易。黃兆盤駕駛車輛運輸熊掌、熊膽等物品返回浙江省,途經滬昆高速貴州普安茶場服務區時被民警抓獲,現場查獲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亞洲黑熊的熊掌31隻、熊膽1個。經鑒定,熊掌31隻價值256000元,熊膽1隻價值20000元。

貴州省普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黃兆盤、干瑪七林等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明知熊掌、熊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而予以收購、運輸、出售,應追究刑事責任。以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被告人黃兆盤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被告人干瑪七林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其他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下刑罰,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本案是跨省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件,案涉野生動物制品至少來自8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亞洲黑熊。在野生動物制品的背后是一條條野生動物鮮活的生命。本案被告人在短時間內收購到數十隻亞洲黑熊熊掌,出售熊掌的幾被告人大多是待價而沽,被告人之間已經形成了利益鏈條。本案中,貴州公安機關在抓獲被告人黃兆盤后,並非僅對黃兆盤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而是通過與雲南公安機關協作,將出售野生動物制品的犯罪分子捉拿歸案,人民法院對各被告人予以從嚴處罰,打擊了野生動物犯罪的囂張氣焰。本案的審理對打擊跨省野生動物犯罪有一定的意義。

(責編:吳鋒(實習)、陳康清)

貴州新聞推薦

移動端新媒體

  • 貴州頻道微信公眾號貴州頻道微信公眾號
  • 貴州頻道手機版貴州頻道手機版
  • 貴州頻道新浪微博貴州頻道新浪微博
  • 貴州頻道頭條號黔沿貴州頻道頭條號黔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