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豁免”校園貸失信學生彰顯司法理性

2020年01月03日09:58  來源:北京青年報
 

無論如何,大學生都應當增強風險意識、自律意識,培養理性消費、文明消費觀念,摒棄虛榮攀比心態,徹底遠離不良校園貸。教育、銀監、公安等部門也應加大對不良校園貸的打擊力度,即便校園貸穿上了“馬甲”,也要將其精准識別並嚴格拒於校園之外,努力為學生創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學習環境。

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簡稱《意見》),其中明確要求,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近年來,屢屢曝出在校大學生深陷“校園貸”,令正常的生活、學習難以為繼之事,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盡管教育、銀監等部門三令五申,依法對校園貸進行整治,甚至禁止任何網貸機構向在校大學生發放貸款,校園貸受到一定遏制,但並未徹底遠離校園和學生。

據媒體去年8月做的一份調查,隨著國家整治活動的推進,不少校園貸紛紛穿上了各種“馬甲”,從最初單純的校園貸,變身為美容貸、714高炮等現金貸,隨后又繼續演變“套路貸”。在媒體測試的平台中,仍從事校園貸的佔比超過42%,其中一家平台向學生發放高利貸年化利率竟高達199.38%!

不良校園貸變得更加隱蔽,卻萬變不離其宗,不失其高利貸、套路貸的本色,校園貸還很容易伴生虛假宣傳、詐騙,侵犯隱私權、人身權等違法行為。一些大學生深陷校園貸不能自拔,進入拆東牆補西牆的惡性循環,遭遇失信危機,甚至被訴諸司法程序,給大學生及其家人、所在學校等都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然而,因校園貸失信的大學生與人們見慣的“老賴”,在本質和行為上往往有明顯差異。老賴多有獨立經濟能力,且相當一部分老賴有償債能力,但卻故意隱瞞財產、轉移財產,故意躲債、逃債、賴債,對抗執行,傷害債權人權益。大學生一般都沒有收入來源,靠父母等監護人供養,一些大學生受到他人誤導或中了網貸機構的套路后才陷入校園貸,且在校園貸關系中,因網貸機構多有違規侵權行為,大學生很容易成為受害者。

有些學生之所以發生校園貸還款違約,是因為確實沒有支付能力,沒有獨立財產可供還債或執行,並非惡意逃避債務。大學生因校園貸失信往往屬於被動失信,主觀惡意較輕,對社會誠信的損害也遠比不上一般意義上的失信行為,最高法在執行工作中將校園貸失信生與傳統“老賴”區別開來,給予校園貸失信生更寬鬆的失信懲戒、制約,符合校園貸關系的特征,符合精准打擊、分級制約失信行為的要求,也符合社會誠信建設的原則和方向。

全日制在校生還處在學習階段,一旦被貼上失信標簽或者被限制消費,其日常學習與生活都會受到明顯影響,在心理上也會蒙上一層陰影,很容易產生自卑心態,失去正常的學習節奏,甚至可能走上自暴自棄的道路。法院執行系統依法“豁免”校園貸學生失信責任,釋放了司法善意,彰顯了司法理性,有助於以司法誠信推動社會誠信建設。

當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校園貸失信生,執行系統只是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而不是一刀切地不採取失信懲戒措施。如果校園貸失信生有惡意毀約、惡意逃債等行為,失信情節嚴重,且有一定的支付能力,那麼,法院依然有將失信學生拉入“老賴”黑名單並限制消費的可能。另外,如果校園貸的基本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即便法院執行系統“網開一面”,但失信學生的債務責任依然存在。所以,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切不可因最高法《通知》的上述規定而產生僥幸心理,切不可放鬆對不良校園貸的警惕。

無論如何,大學生都應當增強風險意識、自律意識,培養理性消費、文明消費觀念,摒棄虛榮攀比心態,徹底遠離不良校園貸。教育、銀監、公安等部門也應加大對不良校園貸的打擊力度,即便校園貸穿上了“馬甲”,也要將其精准識別並嚴格拒於校園之外,努力為學生創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學習環境。(本報特約評論員)

(責編:羅彬月(實習)、陳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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